退休制度與實施情形


退休制度與實施情形

退休金制度 舊制 新制
適用法源 勞動基準法 勞工退休金條例
如何提撥 按員工每月薪資總額5%提撥,以本公司名義存入台灣銀行(原中央信託局)之專戶。 依員工投保等級提撥6%至勞工保險局個人專戶。
提撥金額 勞工退休準備金累積金額新台幣14,552仟元(註)。 111年度提撥新台幣13,184仟元。
註: 已提撥之退休金準備已扣除實際支付之員工退休金餘額數。

 

A. 確定福利計畫
  1.

本公司依據「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訂有確定福利之退休辦法,適用於民國94年7月1日實施「勞工退休金條例」前所有正式員工之服務年資,以及於實施「勞工退休金條例」後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員工之後續服務年資。員工符合退休條件者,退休金之支付係根據服務年資及退休前6個月之平均薪資計算,15年以內(含)的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給予兩個基數,超過15年之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給予一個基數,惟累積最高以45個基數為限。本公司按月就薪資總額2%提撥退休基金,以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之名義專戶儲存於台灣銀行。另本公司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前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若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符合退休條件之勞工依前述計算之退休金數額,本公司將於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

 
 
 
 
 
 
   
 
2. 本公司之確定福利退休計畫基金資產,係由臺灣銀行按該基金年度投資運用計畫所定委託經營項目之比例及金額範圍內,依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六條之項目(即存放國內外之金融機構,投資國內外上市、上櫃或私募之權益證券及投資國內外不動產之證券化商品等)辦理委託經營,相關運用情形係由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進行監督。該基金之運用,其每年決算分配之最低收益,不得低於依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若有不足,則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由國庫補足。因本公司無權參與該基金之運作及管理,故無法依國際會計準則第19號第142段規定揭露計劃資產公允價值之分類。民國111年及110年12月31日構成該基金計劃總資產之公允價值,請詳政府公告之各年度之勞工退休基金運用報告。
 
 
 
 
   
B. 確定提撥計畫
  1. 自民國94年7月1日起,本公司及國內子公司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訂有確定提撥之退休辦法,適用於本國籍之員工。本公司就員工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之勞工退休金制度部分,每月按不低於薪資之6%提繳勞工退休金至勞保局員工個人帳戶,員工退休金之支付依員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及累積收益之金額採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方式領取。
 
 
 
 
  2. 其他海外公司依據當地政府規定之退休辦法,依當地所雇員工薪資提撥養老保險或退職金準備。該等公司除按期提撥外,無進一步義務。
 
   
 
3. 民國111年及110年度,本公司及國內子公司依上開退休金辦法認列之退休金成本分別為$13,184及$11,312。
 

  4. Micom Source Holding Company、CLOUDWELL HOLDINGS, LLC.、Chenbro GmbH、AMAC International Company、AMBER International Company、ADEPT International Company及PROCASE & MOREX Corporation並未訂定員工退休金辦法或已無員工。另民國111年及110年度CHENBRO MICOM (USA) INCORPORATION、勤昆科技(昆山)有限公司、庠逸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及東莞前盛電子有限公司依當地政府規定之退休金辦法認列之淨退休金成本合計數分別為$41,027及$35,923。
 
 
 
   
C.
勞資間之協議情形
  1. 定期舉行勞資會議,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
   
  2. 設置員工意見平台勤誠之聲,加強員工申訴管道。
   
  3. 以勞動基準法為準據,經營管理上採人性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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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因勞資糾紛所遭受之損失(包括勞工檢查結果違反勞動基準法事項,應列明處分日期、處分字號、違反法規條文、違反法規內容、處分內容),並揭露目前及未來可能發生之估計金額與因應措施,如無法合理估計者,應說明無法合理估計之事實:本公司勞資關係良好,最近年度迄今未曾發生勞資糾紛或因勞資糾紛遭受損失,且依目前情況尚無發生勞資糾紛之濳在因素,故預計未來發生勞資糾紛的可能性極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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